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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3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55號聲 請 人 晟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全中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蔣鶯馨等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941號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一年度訴字第一九四一號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民國一一一年九月八日、民國一一一年十月十三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蔣鶯馨等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941號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下稱系爭訴訟事件),因聲請承審法官迴避,為依法庭錄音核對言詞辯論筆錄記載內容及承審法官偏頗事實,爰聲請准予交付系爭訴訟事件之歷次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訴訟事件之當事人,乃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裁判日期:2022-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