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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3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80號抗 告 人 曾炳坤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意岭、張君瑜聲請回復原狀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1日所為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李佳芳法 官 鄭百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裁判案由:聲請回復原狀
裁判日期:2023-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