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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3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94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王軍棋即王俊淇

王興隆共同代理人 張麗琴律師相 對 人即 被 告 祭祀公業王光珠特別代理人 許智捷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34號原告即聲請人與被告即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聲請為被告祭祀公業王光珠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許智捷律師於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34號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為祭祀公業王光珠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派下權遭相對人否認,現已向本院提起確認訴訟,依起訴狀所附王氏族譜第1、13頁,對照相對人於民國104年3月31日製作並送法院公告備查之世系表,其上載明王光珠下傳王興元顯然有誤;另由王氏族譜第1、10頁可知,王興元為王氏渡台第3世,為王光三該支後人,王光三排序與王光珠同世,從而王興元雖為王氏家族渡台第4世,然非王光珠該支所出,就相對人並無派下權,因此相對人於104年報請沙鹿區公所核備之世系表,有關王興元部分即為錯誤。再核對上開族譜,可溯源推出,104年間選出之相對人管理人王庚辛係出王清波,王清波系出王豆仁,王豆仁系出王帆,王帆系出王興元,亦即王庚辛系出王光三,是王庚辛並非相對人之派下員,則王庚辛無法以派下員身分當選管理人,相對人欠缺合法代理人。另本院110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108年度重訴字第630號對王庚辛可否任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合法性有存疑,亦確認相對人現確無合法代理人,進而選任特別代理人使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是本件以祭祀公業為被告,亦因欠缺合法代理人難以進行,而有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另請考量本院110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108年度重訴字第630號已指定學經歷及專長為祭祀公業糾紛及其他土地不動產等俱佳,具備相當專業智識及職業倫理之許智捷律師為特別代理人,因前案對相對人祭祀公業之複雜程度甚為瞭解,可以迅速進入狀況,且與兩造無利害衝突,爰聲請選任許智捷律師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第40條第3項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第4項機關之代表人及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第52條亦分別有明定。又祭祀公業未依祭祀公業條例第21條、第22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者,仍不失為非法人團體(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9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經查:㈠訴外人王庚辛前經祭祀公業王光珠派下員於104年間選任為管

理人,經臺中市梧棲區公所於104年9月2日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雖經臺中市梧棲區公所於104年8月4日以梧區民政字第1040012916號函核發派下員證明書並准予備查,然因訴外人王洲明等人以其非為祭祀公業王光珠之派下員等為由而提起訴願,經臺中市梧棲區公於107年11月9日以梧區民政字第1070018165號函駁回訴外人王庚辛申報在案,訴外人王庚辛不服而提起訴願,經臺中市政府108年2月26日府授法訴字第1080043170號函訴願決定書決定訴願無理由而駁回訴願,王庚辛不服,再提起行政訴訟,亦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6號判決駁回確定在案;另訴外人王順益於109年8月間檢附文件向臺中市梧棲區公所申請核發祭祀公業王光珠派下全員證明書,亦經該公所於109年10月23日駁回申報在案,王順益不服提起訴願,業經臺中市政府110年1月28日府授法授字第1100022242號函駁回訴願在案,因臺中市梧棲區公所駁回祭祀公業王光珠申報係因其未符祭祀公業條例規定,該所104年祭祀公業王光珠管理人備查似即失所附麗,且自該所109年10月23日駁回王順益申報,並經臺中市政府前揭訴願駁回後,迄今無人再向臺中市梧棲區公所申報並完成派下員全員證明書核發程序等節,有臺中市梧棲區公所111年9月2日梧區民政字第1110015202號函及檢附之函文、訴願決定書及行政法院判決書等在卷可憑,且經本院職權調取另案裁定卷宗查核屬實,堪認祭祀公業王光珠確有無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之情形。又聲請人主張其等為祭祀公業王光珠之派下員,其等於本件訴訟自屬祭祀公業王光珠之利害關係人,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規定,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以避免本件訴訟程序延滯,並利程序之進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㈡本院審酌許智捷律師曾於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30號、110年

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履行契約事件擔任祭祀公業王光珠之特別代理人,就祭祀公業王光珠相關事務應甚瞭解,且其已自92年起執業迄今,相關學經歷及專長為祭祀公業糾紛及其他土地不動產等,具備相當專業智識及職業倫理,且許智捷律師亦表明其有意願於本件訴訟擔任祭祀公業王光珠之特別代理人,堪認足以維護祭祀公業王光珠之法律上權益,爰依前揭規定,選任許智捷律師於本案訴訟為祭祀公業王光珠之特別代理人。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彥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裁判日期:2022-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