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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3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08號聲 請 人 鄒武權相 對 人 林岳輝

李汶家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提供新臺幣壹佰零玖萬元為相對人擔保後,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93355號清償債務事件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674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裁判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坐落於附表所示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30/3000)及其上同段1275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權利範圍全部,下合稱系爭房地),係聲請人借名登記於相對人林岳輝名下,聲請人另向相對人林岳輝提起返還借名登記之訴,現由本院審理中。惟因相對人李汶家主張相對人林岳輝積欠其500萬元,以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849號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請拍賣系爭房地及扣押相對人林岳輝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北門郵局之存款債權,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執字第93355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已就系爭不動產辦理查封登記,並定於111年10月4日上午9時20分赴現場執行,聲請人因此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然因上開終止借名登記、第三人異議之訴仍在審理中,系爭執行事件如繼續進行,系爭不動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裁定系爭執行事件之程序於第三人異議之訴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擔保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固屬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惟此項擔保係擔保執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應受之損害,故法院定擔保金額時,自應斟酌該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以為衡量之標準,非以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48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系爭執行事件現尚未終結,而聲請人前對相對人林岳輝提起

返還借名登記等事件,現由本院審理中,聲請人並已對相對人李汶家及林岳輝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現由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674號受理等情,有民事起訴狀影本可佐,並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及債務人異議之訴卷宗查閱屬實。依前開卷證資料,依聲請人主張系爭執行事件之標的係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如不停止執行,致由第三人拍定取得,將來即難於回復執行前之狀態,亦無明顯債務人濫行訴訟以拖延執行狀況。綜合上述,本院認聲請人停止執行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本件相對人李汶家、林岳輝因停止系爭執行事件執行程序所

可能受之損害,應為相對人李汶家因法院延後執行,致其未能即時受償之債權額,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損失。查,系爭房地尚未進行鑑價程序,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執行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惟相對人李汶家聲請拍賣系爭房地,參考同地段自110年8月至111年8月間之實價登錄資料可知,面積相近而屋齡超過系爭房地之不動產交易價值總計逾500萬元,可知系爭房地不動產交易價值逾500萬元,故核定本案訴訟標的價額為500萬元。是相對人等因本件停止執行可能受之損害為500萬元。爰審酌相對人等因本件停止執行可能受損害為500萬元,如停止執行未能即時受償預計所受之損害額,應為上開債權數額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參以聲請人所提本案訴訟事件核屬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斟酌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之辦案期限規定各為1年4月、2年、1年,推估相對人延宕受償期間合計約為4年4個月,則相對人等因本件停止執行可能受之損害額,經核算為108萬3,333元【計算式:5,000,000元×5%×(4+4/12)=1,08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斟酌訴訟期間、上訴、送達或調查證據等其他原因使訴訟遲滯之情事可能存在,是本院認相對人因系爭執行程序之停止所可能受之損害,而應由聲請人供擔保之數額,以109萬元為適當,爰酌定聲請人應供擔保之金額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北屯區 東峰 123 764 3000分之130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275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5層樓房 三層:110.03 合計:110.03 陽台9.43 全 部 綏遠路二段64之2號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2-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