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3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17號聲 請 人 張國祥相 對 人 温承翰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370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78358號拍賣抵押物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38號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裁判確定或和解、撤回起訴或其他原因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抵押人如以許可執行裁定成立前實體上之事由,主張該裁定不得為執行名義而提起訴訟時,其情形較裁定程序為重,依「舉輕明重」之法理,並兼顧抵押人之利益,則抵押人自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為停止執行之裁定。又抵押人本此裁定所供之擔保,係以擔保抵押權人因抵押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損害獲得賠償為目的。是法院定此項擔保,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抵押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10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以相對人就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104年6月29日登記之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000萬元之第一順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無擔保債權存在,而訴請確認系爭抵押權之擔保債權不存在、並請求相對人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經本院以111年度重訴字第238號(下稱本案訴訟)受理,於本案訴訟進行中,因相對人以系爭抵押權之抵押權人身份,持本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28號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下稱128號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就系爭不動產為強制執行,由本院以111年度司執字第78358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聲請人遂於本案訴訟追加訴請相對人不得以128號裁定為執行名義對聲請人為強制執行之債務人異議之訴,如系爭執行事件繼續執行,聲請人將受無以回復之損害。為此,聲請於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和解、撤回起訴或其他原因終結前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執128號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就系爭不動產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現尚未終結,而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本案訴訟,業經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及本案訴訟卷宗查閱屬實,本院衡酌聲請人於本案訴訟主張系爭抵押權無擔保債權存在、並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如不停止系爭執行事件執行程序之進行,則聲請人所提本案訴訟日後如獲勝訴判決,系爭不動產若已遭執行拍賣移轉所有權於第三人,聲請人恐將受有難以回復之損害,堪認確有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定之事由,而有裁定停止執行程序之必要,故認聲請人前開聲請於其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後,於法尚無不合。

四、末按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擔保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固屬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惟此項擔保係擔保執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應受之損害,故法院定擔保金額時,自應斟酌該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以為衡量之標準,非以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480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相對人因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所可能受之損害,應為相對人因法院延後執行,致其未能即時受償之債權額,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損失。爰審酌相對人可能受損害之債權額為1681萬9001元,及聲請人所提本案訴訟事件核屬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併參酌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之辦案期限規定各為1年4月、2年、1年,推估相對人延宕受償期間合計約為4年4個月,則相對人因本件停止執行可能受之損害額,經核算約為364萬4117元【計算式:16,819,001×5%×(4+4/12)=3,644,117,元以下四捨五入】,另斟酌訴訟期間、上訴、送達或調查證據等其他原因使訴訟遲滯之情事可能存在,是本院認相對人因系爭執行程序之停止所可能受之損害,而應由聲請人供擔保之數額,以370萬元為適當,爰酌定聲請人應供擔保之金額如主文所示。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正本係依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巫偉凱附表:

土地部分 編號 土地地號 應有部分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建物部分 編號 建物建號及門牌號碼 應有部分 1 臺中市○○區○○段00○號 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全部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2-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