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28號聲 請 人 劉嘉培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羅思彬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關於聲請理由之記載「…相對人即原告劉嘉培及其委任代書…」應更正為「…相對人即原告羅思彬及其委任代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鈞院民事裁定內容誤植,敬請更正補漏等語。
三、查本院前開裁定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及依職權更正之。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