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6號聲 請 人 黃珊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依蘋等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190號請求確認契約無效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一0年度訴字第二一九0號請求確認契約無效等事件於民國一一0年十月十九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190號請求確認契約無效等事件於第110年10月19日開庭時,相對人就言詞辯論之陳述記載是否相符,事涉訴訟勝敗,爰聲請交付該等期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190號之請求確認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第90條之4 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