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衛字第1號聲 請 人 甲○○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費用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惟未繳納聲請費,且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4月6日函命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1 年4月8日送達聲請人之送達代收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自難認本件聲請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