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衛字第2號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街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而本件依法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孫超凡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2-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