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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衛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衛字第4號聲 請 人 甲○○ 住○○市○○路0段0000號102弄22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孫超凡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裁判日期:2022-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