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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衛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衛字第4號聲 請 人 詹○○ 住○○市○○區○○路0段0000巷000弄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費用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惟未繳納聲請費,且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1年11月9日送達聲請人居所,並於111年11月11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指定之送達住所,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及收狀收文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自難認本件聲請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孫超凡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裁判日期:2022-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