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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4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03號原 告 興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炎駿訴訟代理人 王志平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紘毅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1,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百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裁判日期:2022-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