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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1號原 告 李明昌訴訟代理人 鍾傑名律師被 告 祭祀公業李火德特別代理人 林助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主張之房分比例及被告財產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1,039元(計算式:0000000000×1/6=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5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譚系媛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