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16號原 告 吳柏賢即鈦吉工程行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峰允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其中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2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