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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4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17號原 告 鄒富介被 告 柳政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按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台抗字第64號裁定、102 年度台抗字第45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贈與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雖分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係確認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三分之1,與坐落其上同段1694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0號)權利範圍三分之1(下稱系爭房地)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所為之贈與債權行為與111年1月12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無效,應將上開登記塗銷,回復為原告所有,足見原告係就系爭房地之權利範圍三分之一而為請求,而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之三分之一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13,252元(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6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雯君附表: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系爭房地相近路段、建材及建造年限之不動產(含基地)於起訴相近時點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97,671元【計算式:交易總價13,800,000元÷(建物總面積42.74坪×3.305785)=97,67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而系爭房地之建物總面積為166.27平方公尺【計算式:主建物總面積136.98+屋頂突出物12.48+花台3.59平方公尺+雨遮13.22平方公尺=166.27平方公尺,參卷附建築所有權狀,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則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約為16,239,757元(計算式:97,671元×166.27平方公尺=16,239,75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其三分之一為5,413,252元。

裁判案由:確認贈與無效等
裁判日期:2022-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