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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4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18號原 告 洪玉如 應送達處所:臺中○○000000○○○被 告 楊珠碧

張延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契約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未定期間者,動產以2個月租金之總額為準,不動產以2期租金之總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狀未載明伊與被告間之租賃期間及每月租金約略為何,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規定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同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若未查報標的價額,即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暫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又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倘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⑴確認原告與被告楊珠碧(口頭、簡訊)雙方租賃契約定型與不定型存在事、⑵確認詳載本案租賃契約使用權範圍及附加設備、⑶租賃起始,原告即難能進行使用權益事。……⑹本案依民法第213條及第215條裁決回復原狀及損害求償事等語;然則,原告所為訴之聲明、求償金額等均未具體明確,又未載明各別之原因事實及理由,復未陳明各項聲明 之請求權基礎(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等),依上開規定,當認原告所為本件起訴之程序尚有不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本件聲明、事實理由及請求權基礎(且應提出相關引用之證據資料),如逾期未為補正,本院亦將依法駁回該等部分之起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抗告狀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偉庭附錄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民事訴訟法第77-12條(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

裁判日期:2022-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