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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4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45號原 告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異昌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對被告巧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4569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04,0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42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6,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22-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