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47號原 告 林志鴻訴訟代理人 李思樟律師被 告 林琪芳兼法定代理人 高鈺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請求:(一)被告間就附表編號1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10年7月8日所為之贈與債權行為及110年8月10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撤銷。被告高鈺琄就上開不動產持分於110年5月間所為之買賣債權行為,及110年6月21日所為持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撤銷。被告應協同原告將上開不動產,以贈與、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二)被告間就附表編號2所示不動產於111年1月20日所為之贈與債權行為及111年2月17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撤銷。被告高鈺琄就上開不動產於110年12月間所為之買賣債權行為,及111年1月7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撤銷。被告應協同原告將上開不動產,以贈與、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而如附表編號1、2所示不動產價額依原告提出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可知,交易總價各為新臺幣(下同)1166萬元、1040萬元,是聲明1、2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66萬元、1040萬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0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61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于娟附表:
編號 不 動 產 標 示 權 利 範 圍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暨其上同段21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 1/1 2 臺中市○○區○街段000地號土地暨其上同段216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里路000○0號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