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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4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54號原 告 橋鋒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讚丁原 告 利噸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雄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被 告 隆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萬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229萬1,9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4萬8,24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倘原告主張之數項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上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917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共有物協議分割之共有人,請求他共有人履行分割協議契約之訴訟,各共有人雖因分割所受之利益不同,惟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因履行分割協議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0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各1,748.45分之600移轉登記予原告橋鋒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橋鋒公司);應有部分各1,748.45分之398.45移轉登記予原告利噸工業有限公司(下稱利噸公司),並請求被告履行分割協議,將起訴狀附圖編號A(面積2,479平方公尺)移轉登記予被告;起訴狀附圖編號B(面積1,984平方公尺)移轉登記予橋鋒公司;起訴狀附圖編號C(面積1,317平方公尺)移轉登記予利噸公司。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上開請求之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係為取得系爭土地特定部分之單獨所有權,而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移轉登記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然系爭土地起訴時因無實際交易價格供本院判斷,爰參以系爭土地於民國111年7月6日原告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萬1,900元,系爭土地面積共5,780平方公尺,橋鋒公司及利噸公司請求被告移轉之應有部分分別為1,

748.45分之600及1,748.45分之398.45,核定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7,228萬4,47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就履行分割協議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履行分割協議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並參以原告主張應分得之面積共3,301平方公尺(計算式:1,984平方公尺+1,317平方公尺=3,301平方公尺),核定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7,229萬1,900元(計算式:2萬1,900元×3,301平方公尺=7,229萬1,900元),且為其中價額最高者。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229萬1,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萬8,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江慧貞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 面積 訴訟標的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4,297平方公尺 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萬1,900元×4,297平方公尺×(600+398.45)/1,748.45=5,373萬8,133元 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781平方公尺 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萬1,900元×781平方公尺×(600+398.45)/1,748.45=976萬7,159元 3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34平方公尺 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萬1,900元×34平方公尺×(600+398.45)/1,748.45=42萬5,203元 4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492平方公尺 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萬1,900元×492平方公尺×(600+398.45)/1,748.45=615萬2,935元 5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59平方公尺 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萬1,900元×159平方公尺×(600+398.45)/1,748.45=198萬8,448元 6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7平方公尺 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萬1,900元×17平方公尺×(600+398.45)/1,748.45=21萬2,601元 總計:7,228萬4,479元(計算式:5,373萬8,133元+976萬7,159元+42萬5,203元+615萬2,935元+198萬8,448元+21萬2,601元=7,228萬4,479元)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裁判日期:2022-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