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61號原 告 賴太明
賴其鴻被 告 賴美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實價登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