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65號原 告 黃計陞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計榮、黃偉銘間請求給付贈與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9,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