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78號原 告 賴碧蓮被 告 劉嘉焙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嘉焙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78號原 告 賴碧蓮被 告 劉嘉焙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嘉焙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