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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4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85號原 告 葉柏賢訴訟代理人 彭首席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彰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伍萬壹仟貳佰捌拾元;備位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捌拾萬元,揆之前揭規定,應就前開訴訟標的擇一價額最高者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貳佰壹拾伍萬壹仟貳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貳仟參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裁判案由:返還價款
裁判日期:2022-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