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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4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93號原 告 曾國政上列原告與被告雷佳翰間請求減少報酬等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6,244元,應徵裁判費6,9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裁判案由:減少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2-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