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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4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94號原 告 張肇收被 告 徐永澤

李俞臻張肇吉張淑鳳張雅婷張弘易張卉芷吳栩菁孫柏暠孫柏霆張美滿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永澤等11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不合法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2項任何1項逾期未補正,即以起訴不合法為由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起訴狀主旨係請求「原告與被告間得依民法第87、113、179、197、213、215、767條第1項中段,標的物台中市○區○○路000巷000號房地,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訴之聲明欄係請求「一、原告主張確有優先購買權人存在的事實。二、原告並沒有放棄優先購買權,被告買受人與出賣人,妨害其對於系爭不動產登記其過程、程序有通謀虛偽情事,依民法第87條之規定應屬無效。三、台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核發該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物權契約,應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四、被告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負損害賠償之責任。」等情,惟原告起訴狀聲明欄之記載欠缺具體明確,請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即原告應補正訴之聲明(須具體明確,載明請求法院應如何判決),並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等】,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11件。

二、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不得從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3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優先承買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其因此涉訟,自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裁判費用(參見司法院院字第624號解釋意旨)。原告訴之聲明第1、2、3、4項聲明之請求雖不相同,惟自經濟利益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是依上開法條規定及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即原告請求確認上開房地優先購買權存在之價額,而依原告提出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記載,上開房地之交易價格為新台幣(下同)1,494,718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494,7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未據原告繳納。

三、請提出坐落台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000巷000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各1件到院。

四、倘原告本身不諳法律相關規定,宜請教熟悉法律之專業人員,以維訴訟權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2、3項規定: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第265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裁判日期:2022-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