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17號原 告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法定代理人 郭永發當事人(被告吳坪鋼等6人)間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17,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