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5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21號原 告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郭永發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德益、林宥廷、張集喬、王閔正、童睿明、宋文達、趙子真、陳稔婷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5,61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裁判日期:2022-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