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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530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30號原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董玉文被 告 王周準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和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財產權之民事訴訟,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第1項聲明係請求被告返還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地);第2項聲明則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新臺幣(下同)272,52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被告遷讓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4,320元,核第2項聲明屬第1項聲明之附帶請求,依上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房地價額為準,而依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計算,系爭房地價額總計7,977,424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6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49,484元/平方公尺+房屋課稅現值10,500元=7,977,424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977,4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裁判日期:2022-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