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44號原 告 永烜機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庭維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麗桂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土地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9萬27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萬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