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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5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52號原 告 林育慈被 告 唐政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7萬元【依借名登記契約中所載購買價格為867萬(買價)為認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萬68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裁判日期:2022-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