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79號原 告 巫世洪上列原告與被告上允土木建築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而預備合併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經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另備位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4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是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擇高核定為80萬元,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