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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5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99號原 告 徐添財上列原告與被告建皇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出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881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款
裁判日期:2022-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