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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6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12號原 告 何榕庭被 告 林佳琦

鄭寶網張 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買賣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1,197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按被告人數補正起訴狀繕本。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亦有明定。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塗銷其等間於民國110年7月1日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買賣登記,觀諸系爭土地上開買賣之交易價格分別為83萬4,000元、19萬3,000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資料在卷可佐,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2萬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所提起訴狀未附繕本,依首揭規定,茲命原告同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應按被告人數補正起訴狀繕本到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塗銷買賣登記
裁判日期:2022-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