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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6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21號原 告 王瑋虹被 告 游金鳳

林玟妡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先位聲明為:㈠確認被告間就益光家具工廠(統一編號00000000)所為出資額轉讓行為無效。㈡被告林玟妡應將在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就益光家具工廠所為之負責人變更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負責人為被告游金鳳。備位聲明為:㈠被告間就益光家具工廠(統一編號00000000)所為出資額轉讓行為應予撤銷。㈡被告林玟妡應將在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就益光家具工廠所為之負責人變更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負責人為被告游金鳳。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出資額之價額新臺幣(下同)150,000元;又原告備位聲明請求撤銷之標的價額為出資額之價額150,000元,低於其主張之債權額8,000,000元,訴訟標的價額亦為150,000元。揆諸前揭法條之規定,就本件原告先位、備位訴訟之標的價額比較後,其價額相同,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裁判日期:2022-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