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37號原 告 賴裕勝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承俊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7,430元。
理 由原告與被告賴承俊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9萬4,2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7,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