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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6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98號原 告 廖瑞燈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俊當、林汝吟、林國承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萬元【詳見本院行政訴訟庭111年度簡字第2號菸酒管理法案件卷第216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2-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