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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7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26號原 告 益東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慶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潭陽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5,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50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00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2-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