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7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41號原 告 王軍棋即王俊淇

王興隆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麗琴律師被 告 祭祀公業王光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371 號裁判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原告對被告祭祀公業王光珠之派下權存在,並主張被告名下如附表所示之4筆財產,業於民國104年9月6日出售第三人劉福裕,出售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178,780元,現因被告與派下員間尚有訟爭,目前部分款項提存在專戶,原告之派下權比例各為5.833%等語。則依主張之附表所示4筆不動產當年之交易價額再乘以原告主張之派下權比例各為5.833%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770,356元【75,178,780×0.05833×2=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92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雅慧附表:編號 地號 備註 1 台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4.09.06出售 2 台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4.09.06出售 3 台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4.09.06出售 4 台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4.09.06出售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2-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