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77號原 告 李淑靜上列原告與被告忠興織造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土地尾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萬元【詳見起訴狀之訴訟標的金額欄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