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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7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96號原 告 廖婕如被 告 王麗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3,869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㈠確認兩造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土地及建物分稱系爭土地、系爭建物),自民國110年4月9日起信託關係不存在。㈡被告應返還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狀。㈢被告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10年10月4日以信託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經核,上開聲明之訴訟標的之經濟目的實屬同一,應擇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本件系爭土地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54萬9,906元【計算式:

60,500元㎡(系爭土地111年公告現值)×1416.94㎡(系爭土地面積)×1808/100000(系爭土地權利範圍)=1,549,90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系爭建物課稅現值為75萬0,100元,有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山分局111年8月29日中市稅山分字第1115814916號函附房屋稅籍資料在卷可查。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萬0,006元(計算式:1,549,906元+750,100元=2,300,0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8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附表:

土地部分:

編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 號 權利範圍 01 臺中市 北屯區 軍和 210 1808/100000建物部分: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權利範圍 共同使用部分 1 1190 同土地部分標示 臺中市○○區○○○街00號2樓之1 1/1 同段1242建號 (權利範圍1715 /100000,含停車 位編號65號)

裁判日期:2022-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