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04號原 告 張呂秀玉
呂秀李被 告 呂榮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有權狀乃不動產所有權歸屬之證明文件,若無從認定原告因返還所有權狀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應認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65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狀正本返還予原告,依起訴狀內容尚無從認定原告因返還所有權狀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依上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科維附表:
編號 不動產 權利範圍 所有權狀字號 1 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空白)字第032010號 2 坐落前開土地上同段14建號建物 (空白)字第009394號 3 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092中正土字第009262號 4 坐落前開土地上同段67建號建物 092中正建字第00540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