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25號原 告 郭崑生被 告 瑞德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秦宏銘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民國111年7月27日股東臨時會所為之全部決議,此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仍屬財產權訴訟。惟按原告之主張及舉證,無法判斷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