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8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43號原 告 何宗益

何柄蒼何木火何富照何耀舜何炎堂何平進何春成何炎煌何秋彬何清萬何金煌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寢祭祀公業等2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再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係指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法院須在原告訴之聲明範圍內裁判。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欄固記載「原告之先祖何來鎮所有台中廳捒東下堡何厝庄177番地,被告何寢祭祀公業與被告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組織台中市政府官員編串將原告之祖產變造為『無主土地』續偽造為何寢祭祀公業登記所有,觸犯國際法日內瓦第四公約戰爭罪嫌及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請准將何寢祭祀公業產權登記塗銷,回復原狀由原告繼受,如無從回復原狀,准以代金抵償。」等語,事實及理由欄並提及「原告之先祖何來鎮於清朝時代1876年出生即居住台中廳捒東下堡何厝庄177番地,番地係土地與房屋同稱…足證系爭土地即清朝時代何來鎮之祖先已居住使用。…再系爭番地先祖何來鎮生前已於1906年辦妥系爭番地保存登記…。何國炎生前起貪心與被告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組織台中市政府於1955年3月3日共謀將系爭土地偽造成『無主土地』,台中市政府執行代管,而何國炎趁機將系爭驟地申請竊佔為何寢祭祀公業登記所有…行使掠奪原告之祖產,並將系爭番地分割為177、77-1、177-2、177-3,重測後整編為台中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等語,惟原告上開記載「何寢祭祀公業產權登記」究否即指「重測後整編為台中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以代金抵償」之數額均欠缺具體明確,致本院無從依其記載內容,確知原告所欲請求判決之內容所指為何,且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即原告應補正訴之聲明(須具體明確,載明請求法院應如何判決),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且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並應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計算並繳納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2-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