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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8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48號原 告 包珠慧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美勳間請求撤銷暴利行為或減輕給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裁判日期:2022-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