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49號原 告 江博于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加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