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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5號原 告 郭雍勝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被 告 劉建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違約金酌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其為向被告購買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10樓之房屋及其坐落土地,已交付新臺幣(下同)80萬元至履約保證專戶,其中40萬元為被告主張沒收之違約金,原告請求酌減為5萬元,餘35萬元則應返還原告;另40萬元為買賣價金,因被告已解除上開房地之買賣契約,無法律上原因受有該40萬元之利益,亦應返還,爰請求被告同意合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撥付履約保證專戶內款項75萬元及相關利息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裁判案由:違約金酌減等
裁判日期:202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