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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8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54號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被 告 傅鏵涓

王○○(現為臺中市○○區○○路00○00號3樓之1所有人) 住○○市○○區○○○街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則上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合計新臺幣(下同)2,504,820元(計算式:本金847,321+利息1,657,499=2,504,820),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參照實價登錄資料,應為每坪10萬元×14.95坪=1,495,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1,49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譚鈺陵附表編號 財產種類 內容 權利範圍 1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100000分之5012 2 房屋 臺中市○○區○○段0000○號 1分之1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等
裁判日期:2022-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