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56號原 告 王灯炉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律師被 告 祭祀公業王珪璋法定代理人 王吉川被 告 王武元
王贊庭王讚煌
王讚福王海
王耀南王啟年王合章王駿憲王三郎王國欣王朝財王吉田王炎城
王百祿王建民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祭祀公業分配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聲明第1項至第18項請求各別被告: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898,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第19項:上開第1項至第18項給付,於其中一被告為全部或一部給付時,他被告於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等語。揆諸上開說明,核屬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89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32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傅可晴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