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6號原 告 蔡恩惠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金融間請求居間調解人之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長志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舒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6號原 告 蔡恩惠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金融間請求居間調解人之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長志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