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98號原 告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郭永發上列原告與被告管芥寬等間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5,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巫偉凱